| 標題 | 教師分娩前得申請部分娩假21日,其「21」日是否需1次請畢及相關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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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04-12 00:00~2099-12-28 00:00 更新時間: 2010-04-12 11:26:23 |
| 訊息內容 |
99年4月2日彰化縣政府府人二字第0990077622號函 主旨:有關教師分娩前得申請部分娩假21日,其「21」日是否需1次請畢及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9年3月30日台人(二)字第0990041763號函辦理。 二、查98年8月 14日台參字第0980131929C號令修正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 42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 21日為限。…」及第13條第2項規定:「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2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限。」按其立法意旨,係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其旨在鑑於女性受僱者個人體質不同,故僅規定「分娩前後」,不作硬性規定;另為避免教師於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及憲法第156條之母性保護精神,爰明定懷孕教師因個人體質不同,需於分娩前請產假時,應至少保留 21日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 三、綜上,懷孕教師於請畢產前假後,必要時得提前申請21日之部分娩假,應不限l次請畢。惟為確保懷孕教師能充分休養以符提前請娩假之精神,並兼顧學生受教權益,提前申請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