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0-02-23 00:00~2011-02-23 00:00 更新時間: 2010-02-23 09:16:17
訊息內容 此次係配合98年11月23日修正之民法,有關「禁治產」、「禁治產人」分別修正為「監護」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並增訂「輔助宣告」等規定,修正任用法第28條、第40條條文,將「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以及增列其施行 日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