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農曆春節將屆,請勿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或飲宴應酬,以維政府廉潔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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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02-01 00:00~2010-03-03 00:00 更新時間: 2010-02-01 09:59:48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99年1月28日府政二字第0990020535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且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退還有困難時,除簽報首長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單位處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5點參照)。 三、公務員對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原則上應予拒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9點參照)。 四、公務同仁違反前述相關規範經查證屬實者,視違反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為保護公務同仁,如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情事,除應婉拒或退還外,並請確實申報登錄作業,相關資料請至本府(政風處)網頁(http://www .chcg.gov.tw/ethics)「業務專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專區」查詢及下載。 五、另為推動廉能政風,請各單位主管率先以身作則,「不收禮」、「不送禮」、「不應酬」,並加強向所屬員工宣導,共同達成廉政目標。 六、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之「e等公務員」網站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之「e學中心」網站,業建置「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簡介」影音線上課程及動畫數位學習課程,請踴躍上網學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