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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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9-08 00:00~2025-09-15 23:50 更新時間: 2025-09-08 15:00:23 |
| 訊息內容 |
勞動部 令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8567號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僱主應給予公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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