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09-08 00:00~2025-09-15 23:50 更新時間: 2025-09-08 15:00:23
訊息內容

勞動部 令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8567號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僱主應給予公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