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關於教師在校外從事學生補習行為,經服務學校平時考核予以記過1次處分後,其年終成績考核適用法規疑義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09-10-12 00:00~2099-06-29 00:00 更新時間: 2009-10-14 11:17:10
訊息內容 縣府98年10月6日府人二字第0980239846號函

主旨:關於教師在校外從事學生補習行為,經服務學校平時考核予以記過1次處分後,其年終成績考核適用法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98年10月2日台人(二)字第0980166899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第1款)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第3款)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又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7目規定,教師在外補習應予以記過之處分,合先敘明。
三、復查,考核辦法第4條所定年終成績考核,其性質係屬就教師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於年度終了時所為之綜合評量,與第6條平時考核辦理功過獎懲具有懲處性質(就記大過、記過、申誡部分而言)有所不同。爰以,考核辦法第4條既非屬懲處性質,考列該條第1項第3款僅屬評量結果,並非「罰」,尚無一事二罰之疑義。
四、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