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彰化縣彰化市東芳國民小學114年度校園安全環境清潔維護人員甄選簡章
訊息分類 總務處
公告單位 總務主任
日期起迄 2024-12-26 00:00~2025-01-02 23:50 更新時間: 2024-12-26 13:52:17
訊息內容

彰化縣彰化市東芳國民小學114年度校園安全環境清潔維護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要點辦理。

二、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凡中華民國國民,男女均可(男性須役畢或無需兵役)。

2.國中(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

3.操守良好,品行端正,能吃苦耐勞,無前科記錄及不良嗜好。

4.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情事者。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之相關情事。

6.具有水電修繕、木工修繕及園藝修剪等經驗或專長者尤佳。

7.身體健康者,體力足以勝任學校所指派之工作。

(二)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3.曾犯內亂、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5.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6.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7.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9.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10.有妨害風化或犯罪前科者。

11.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12.患有精神官能方面之疾病者。

13.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三、甄選名額:

(一)校園安全環境清潔維護人員,正取1名,候用若干名。

(二)經甄選候用人員,俟原僱用人員出缺或經費增加可多聘人力時,通知遞補僱用。

四、僱用期限:

  • 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實際執勤時間時數依校方通知及簽到為準。
  • 工作時間:每月工作約18~22日不等,彈性排班,每日工作以3-5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可彈性增加或減少(工作時間由學校依需要排定)。
  • 凡經錄取簽約之人員,由本校試用訓練1個月,該人員於試用期間之表現,若經學校認為不符僱用之標準得予以解僱。
  • 錄取人員僱用期間如僱用原因消失或經費來源消失時或不適任該項工作,經本校主動通知,應即無條件解除僱用,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五、工作內容:

(一)校園門禁管理與校園安全維護。

(二)校園環境整理與綠美化工作。

(三)校園樹木養護與草坪修剪作業。

(四)校園器具、器材保養與維修。

(五)上午、下午巡視教室、校園,併處理開關門與保全相關設定。

(六)臨時交辦事項。

六、工作條件:

  • 本案係短期臨時性質之定期契約,期滿離職無資遣費及年終獎金。
  • 待遇及工作時間:每月依實際工作時數給付時薪,時薪新台幣190元(依上級機關規定調整)。另勞保、健保及勞退等機關負擔部分依實際投保額度補助;勞保、健保及勞退等個人負擔部分依實際投保額度從薪資扣除。

七、解雇條件:

(一)契約期間,服務品質或表現不符校方要求時,經校方通知仍未改善時,校方得予解雇。

(二)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校方得予解雇。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校方得予解雇。

(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學校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秘密致學校受有損害,校方得予解雇。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二日以上,校方得予解雇。

(六)臨時人員之退休、資遣,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規定參考「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八、報名地點: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3年12月30日(星期一)16時止(逾期不予受理),掛號郵遞或親送達本校總務處。

(二)報名地點:本校總務處。

1.地址:彰化市彰馬路45號。

2.電話:04-7523250*713。

九、報名繳交表件:

  • 報名表(附件一)。
  •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 最高學歷證件【畢業證書】
  • 退伍令
  • 專長證明(無者免繳)

 

十、甄選日期地點:

(一)日期: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上午8時50分。

(二)地點:本校校長室。

十一、甄選方式及錄取公告:

  • 本校採面試徵選。當應試人員資格、條件、能力不符本校需求,本校可斟酌情況錄取從缺,並重新辦理甄選。
  • 面試錄取公告於學校網站,簽約完成後開始上班。

十二、附則:

  • 繳交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負全責。
  • 錄取人員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者,予以註銷資格。
  •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變更者,悉公佈於本校網站\學校公告。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佈於本校網站\學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