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公文: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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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公告單位 | 生活教育組長 鄭麗秋 |
日期起迄 | 2024-10-15 00:00~2024-11-30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15 17:00:44 |
訊息內容 |
一、 依據本府113年10月8日府交工字第1130386005號函辦理。 二、 請加強宣導「111年11月29日前出廠之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應儘速審驗掛牌,逾期未領用牌照行駛或停放道路者,將有相關罰鍰」。 三、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必須依法懸掛車牌及投保強制險方可合法上路。未依法領用牌照上路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面臨新臺幣1,200元至3,600元的罰鍰,並將車輛移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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