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並自98年8月14日施行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09-08-25 00:00~2010-08-25 00:00 更新時間: 2009-08-25 09:41:35
訊息內容 內容:
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情形略述如下:
(一)第3條第1項第4款後段修正文字為「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
日為限。」
(二)第3條第1項第5款修正「給陪產假三日」。
(三)第9條第2項增列後段文字「但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
(四)第12條第1項刪除「例假日」。
(五)第13條第2項增列「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