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曾任前台灣省立高中職附設幼稚園年資之同仁,煩請於6月10日前轉知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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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09-06-09 00:00~2009-06-23 00:00 更新時間: 2009-06-09 09:54:46 |
| 訊息內容 |
一、本調查對象以服務期間具有合格教師資格者為限。 二、有關合格教師之認定,係指服務期間符合當時幼稚園設置辦法或幼稚教育法所規定之資格,分列如下: (一) 教育部62.2.28修正發布之幼稚園設置辦法第25條規定:「幼稚園教師之資格規定如左:一、幼稚師範科畢業者。二、其他師範科畢業者。三、幼稚園教師登記及檢定合格。」 (二) 教育部66.6.23修正發布之幼稚園設置辦法第23條規定:「幼稚園教師及助理教師,均應聘請經幼稚園教師登記及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三) 70.11.6公布施行之幼稚教育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幼稚園園長、教師以由幼稚師資培育機構畢業者擔任為原則。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亦得擔任:一、專科以上學校有關系、科畢業者。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三、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園長、教師資格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