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人事作業規定之修正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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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陳鴻文 |
日期起迄 | 2023-03-01 00:00~2023-03-08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01 09:42:06 |
訊息內容 |
自112年2月20日起,各機關如有初任或轉(再)任之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應即適用修正之「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具結書」辦理具結。 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人事作業規定,爰予補充規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如兼具外國國籍,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者,除填寫具結書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相關規定,應於就(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已於就(到)職前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之書面佐證文件,尚無國籍法第20條所定1年緩衝期間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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