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符合特定要件得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之規定。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陳鴻文
日期起迄 2023-03-01 00:00~2023-04-08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01 09:39:50
訊息內容

高普初考、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原民特考及格人員,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3年(高普初考)、6年(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得調任至子女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至公務人員如擬依上開規定調任,仍應依該條第1項本文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按公務人員陞遷法規,透過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等方式調任其他機關職務。

旨揭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671號令修正公布,且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