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專技)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0年6月29日會銜發布,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陳鴻文
日期起迄 2021-07-02 00:00~2021-07-09 23:50 更新時間: 2021-07-02 16:06:48
訊息內容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030023672號函辦理。
二、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理能力,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是以,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宜審酌該專技執業證照與「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