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4條規範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計算方式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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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陳鴻文 |
日期起迄 | 2020-05-12 00:00~2020-05-19 23:50 更新時間: 2020-05-12 11:53:10 |
訊息內容 |
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有97年12月31日之前之勞保年資,並曾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勞保,該加保年資亦經審定為退休年資,則其於符合勞保條例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並依規定請領該給付時,其老年年金應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換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額,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反之,倘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僅具有98年1月1日以後之勞保年資,且須計入每月退休所得者,其老年年金應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換算老年一次金給付金額,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其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至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計算進位方式一節,請依前開規定計算後,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並計入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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