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
|---|---|
| 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 公告單位 | 教務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08-09-10 00:00~2009-03-12 00:00 更新時間: 2008-09-10 14:02:32 |
| 訊息內容 |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一、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教育工作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行政人員、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與幼稚園之教師及行政人員本人。 (二)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及幼稚園兒童。前項各款學校不含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 二、申請時間: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機關、學校或幼稚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之主管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辦理初審。 四、若貴校內有此需求之教職員或學生請彙整後,上網填妥資料並將申請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寄逕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核辦。 五、待核定後檢附印領清冊及收據於規定時間送至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若延遲送達致影響申請人權益,由各校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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