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彰化縣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自97年8月1日生效,95年發布之「彰化縣政府公務員倫理規範」予以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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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08-08-01 00:00~2098-04-18 00:00 更新時間: 2008-08-01 15:03:42 |
| 訊息內容 |
廉政倫理規範內容部分: 1、主要新增條款: (1)第十三點:本點係規定「公務員」參與演講等活動,其支領鐘點費或稿費之標準、限制及程序。第十三點條文;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千元。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二千元。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2)第十四點:本點係規範「機關首長」遇有應知會政風機構及簽報長官之情事時,僅需通知政風機構無需再簽報其長官。第十四點條文: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3)第十五點:本點係規定「公務員」應妥善處理個人財務,並責成「主管」落實品操考核。第十五點條文: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範應及處理。 2、調整及贈財物價值標準: (1)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第二點):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2)收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饋贈財物標準(第四點):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饋贈,其市價總額在新台幣一千元以下。 3、制訂新版登錄表:公務員遇有廉政倫理規範所訂之「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時,需為簽報登錄建檔(第十一點),本府訂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以作為各機關學校登錄建檔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