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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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08-07-07 00:00~2098-03-24 00:00 更新時間: 2008-07-07 11:51:07 |
| 訊息內容 |
1.修正規定自97學年第2學期實施(98年起申請之補助案)。 2.原繳驗證件「學生證」改以「收費單據」辦理。 3.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亦未有補差額之規定,請預為告知同時具前述各項補助申領身份者,自行斟酌各項補助額度,擇一申領。 4.未獲各項補助或減免,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