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洗錢防制法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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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公告單位 | 資訊組長 蔡忠仁 |
日期起迄 | 2017-08-01 00:00~2107-04-19 00:00 更新時間: 2017-08-01 15:37:03 |
訊息內容 |
1.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施行,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2.金融機構落實開戶及交易之客戶審查程序,多一份關心,多一些瞭解,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你我財產安全。 3.出入境攜帶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有價證券、一定金額之黃金及物品,要誠實申報。 4.自106年6月28日起,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代書、房仲、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從事特定交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紀錄。
相關連結 http://www.amlo.moj.gov.tw/lp.asp?ctNode=46267&CtUnit=18890&BaseDSD=7&mp=8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