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因案停(休)職,或留職停薪退保人員,復職後其公保視同復保,得請領養老給付。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07-11-07 00:00~2008-11-06 00:00 更新時間: 2007-11-07 09:29:34
訊息內容 基於維護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權益,因案停(休)職退保,或留職停薪選擇退保人員,於復職同日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其公保視同復保,並以因案停(休)職或留職停薪退保當時之保險俸(薪)給及保險年資,請領養老給付。本部89年2月29日89退一字第1863358號、90年10月24日90退一字第2076679號、91年5月28日部退一字第0912147400號、94年8月16日部退一字第0942507412號及94年10月14日部退一字第0942481237號等(書)函及歷次函釋與本令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至於94年8月16日本部函釋是類人員不得請領養老給付,迄本令發布之期間內,經權責機關同意復職同日辦理退休或資遣而未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者,得自本令發布日起5年內,依程序請領;其給付額之認定標準,以因案停(休)職或留職停薪退保當時之保險俸(薪)給及保險年資認定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