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按月發放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周麗芳
日期起迄 2017-06-28 00:00~2107-03-16 00:00 更新時間: 2017-06-28 08:37:26
訊息內容 主旨:為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按月發放,請查照。

說明:
一、查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按月發放。修正條文經考試院106年4月14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600014291號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前開考試院令本府於同年5月1日以府人給字第1060140237號函轉各機關學校在案。另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及第41條,將教育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按月發放。修正條文經教育部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B號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前開教育部令本府於同年5月16日以府人給第1060163388號函轉各校在案。
二、茲以公教人員退撫給與自107年1月1日起,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