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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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周麗芳 |
日期起迄 | 2017-05-18 00:00~2018-05-18 00:00 更新時間: 2017-05-18 14:11:02 |
訊息內容 |
主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修正條文,業經本部以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B號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查旨揭修正條文,前業經本部以106年4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035014B號令發布,並以同年月日臺教(四)字第1060035014E號函轉知貴機關(構)學校在案。以修正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於每月1日發給,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俾使其能妥善調整安排退休經濟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