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撫慰金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1次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周麗芳 |
日期起迄 | 2017-05-03 00:00~2018-05-03 00:00 更新時間: 2017-05-03 10:52:03 |
訊息內容 |
主旨:考試院本(106)年1月26日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休法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所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其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以本年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0642160181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前經銓敘部函陳考試院審議通過,並以本年1月26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84871號令發布。銓敘部亦據以同年2月10日部退三字第1064189090號函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函知所屬(本府106年2月14日府人給字第1060049899號函知在案);案內敘明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能同步實施,前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俟軍、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由銓敘部依該施行細則第31條第4項之規定,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施行日期。經銓敘部於本年2月23日函陳考試院就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審查竣事,並經該院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三、由於修正後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1次;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爰請將上述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使其能妥善調整經濟生活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