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教師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相關規定審議時,應如何陳述意見疑義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07-10-31 00:00~2008-10-30 00:00 更新時間: 2007-10-31 11:45:50
訊息內容 教育部 函
民國96年10月22日
台人(二)字第0960158936號
主旨:有關教師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相關規定審議時,應如何「陳述意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朝陽科技大學96年10月15日朝人字第0960008838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規定:「(第1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第3項)懲處束及加害人身分之變更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準此,教師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相關規定審議時,有關其「陳述意見」部分,應已書面為之,以符程序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