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教師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相關規定審議時,應如何陳述意見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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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07-10-31 00:00~2008-10-30 00:00 更新時間: 2007-10-31 11:45:50 |
| 訊息內容 |
教育部 函 民國96年10月22日 台人(二)字第0960158936號 主旨:有關教師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相關規定審議時,應如何「陳述意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朝陽科技大學96年10月15日朝人字第0960008838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規定:「(第1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第3項)懲處束及加害人身分之變更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準此,教師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相關規定審議時,有關其「陳述意見」部分,應已書面為之,以符程序經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