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東芳國小成績評量準則—提醒發給畢業證書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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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公告單位 | 教務主任 黃子驥 |
日期起迄 | 2017-01-11 00:00~2106-09-29 00:00 更新時間: 2017-01-11 10:30:27 |
訊息內容 |
公告東芳國小成績評量準則,其中第十條規定學生發給畢業證書資格,請全校親、師、生平時就應注意學生表現,以免因未達標準而無法順利畢業,其條文如下: 十、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