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東芳國小成績評量準則—提醒發給畢業證書標準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教務主任 黃子驥
日期起迄 2017-01-11 00:00~2106-09-29 00:00 更新時間: 2017-01-11 10:30:27
訊息內容 公告東芳國小成績評量準則,其中第十條規定學生發給畢業證書資格,請全校親、師、生平時就應注意學生表現,以免因未達標準而無法順利畢業,其條文如下:
十、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