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106學年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國際性競賽參考項目』及『全國性競賽參考項目』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教務主任 黃子驥
日期起迄 2016-11-28 00:00~2017-05-30 00:00 更新時間: 2016-11-28 15:10:31
訊息內容 主旨:檢送「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國際性競賽參考項目』及『全國性競賽參考項目』」1份,請公告週知,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3年12月1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143373A號函及「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之「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辦理。
二、依前開「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之規定,有關「競賽」項目採計部分,限學生於國中階段參加獲獎者,採計時應符合下列各項認定原則:
(一)符合主辦層級認定:
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之全國性競賽。
3、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辦理之跨縣市競賽。
4、縣市性: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或認可之競賽。
(二)符合辦理原則認定:
1、教育性:應與國中課程教學相符,鼓勵學生發展多元智能及自我優勢。
2、經常性:應定期辦理,並逐年適時檢視評審評分、競賽分組、教師指導等競賽規範之公平性。
3、普遍性:競賽資訊應由主辦單位函告轄內國民中學學生周知,妥為宣導,並儘量讓所有學生都有參加機會。
4、逐級性:縣市性競賽參賽者,原則由學校經校內初選或
推薦參加之;區域性、全國性、國際性競賽參賽者,原則由學校經校內初選或推薦,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選或推薦參加。
(三)成績計分原則:
1、應明定各競賽項目核獎之項目及人數上限,且競賽間之核獎總數應符合比例原則。
2、競賽成績積分之總合應訂定上限。
三、另針對所採計競賽項目,應考量是否設有補助或相關機制,以充分保障經濟弱勢學生參與之權益。
四、經國教署彙整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國際性競賽參考項目」計14項、「全國性競賽參考項目」計25項,前開競賽參考項目,適用106學年度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原101年12月11日版本適用至105學年度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另,有關101年12月11日版本請參閱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網(http://ppt.cc/Uj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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