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貼-----彰化縣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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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 公告單位 | 教務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07-09-11 00:00~2097-05-28 00:00 更新時間: 2007-09-11 10:36:48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各級學校與學生家庭 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 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該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 內。各該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 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 校家長會。 三、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以 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 擔任主席。 四、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五、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 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 一次。 六、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最少應有特教 學生家長一名。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 置委員二人,最高不超過四十一人為原則。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七、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委 員互選之。 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超過十五人 為原則。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二 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八、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 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 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 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九、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參加校務會議代表。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十、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十一、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 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五人出席學校校務會議或教務、訓 導、輔導等會議。 (八)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家長會之任務。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十二、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十三、會員代表大會需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需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十四、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委員會為配合校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得置顧問若干人。 十五、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 次,收取金額由本府另訂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十六、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 辦理。 十七、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 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十八、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各級教育視導人員應於每學年檢查一次,得隨時予以抽查,並於辦理交代時派員監交。 十九、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本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二十、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 本府給予獎勵。。 二十一、本要點簽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