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各級學校辦理2日以上(含2日)之校外教學、童軍露營等活動而需照顧學生外宿,帶隊老師及工作人員如何補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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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周麗芳 |
日期起迄 | 2015-12-24 00:00~2016-12-23 00:00 更新時間: 2015-12-24 10:57:52 |
訊息內容 |
主旨:有關貴校函請本府就各級學校辦理2日以上(含2日)之校外教學、童軍露營等活動而需照顧學生外宿,帶隊老師及工作人員如何補休訂定統一規範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彰化縣政府復貴校104年11月12日陽中人字第1040005120號函。 二、查本府102年3月12日府教學字第1020073277號函訂「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規範各級學校從事校外教學活動相關事宜,先予敘明。 三、另本府就學校於寒暑假期間奉派擔任畢業旅行帶隊老師,可否於活動結束後補休已訂有規範,前經本府98年10月9日以府人二字第0980244971號函下達各級學校在案。 四、本縣各級公立學校辦理2日以上(含2日)之校外教學、童軍露營等活動而需照顧學生外宿,帶隊老師及工作人員如何補休,經參考其他縣、市及瞭解現行本縣各校實務之作法,訂定補充規範如下: (一)本縣各級公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仍需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各校辦理校外教學(童軍露營)等活動,於下午5時下班後,仍有繼續照顧學生以及於晚間召開檢討會議,或應付突發狀況需為緊急處理,相關人員確有加班之情事,因辦理是項活動得不受「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員工加班管制要點」,每人每日以不超過4小時,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之限制。 (三)基於教師依教師法第17條負有相關之義務以及享有同法第16條之權利,而教師之權利、義務需有衡平性,爰有關本縣各級公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學校帶隊老師及實際相關工作人員補休(假)事宜,若活動日數為2日(過1夜),統一補休(假)1日(8小時);活動日數為3日(過2夜),統一補休(假)1日半(12小時),補休(假)方式並以「時」為單位,應於六個月內擇「空堂」補休(假)完畢。而學校帶隊老師及工作人員之補休(假)事宜由各校本於權責核實認定。 五、本案自即日起實施,惟104學年度第1學期已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學校,如未逾六個月補休期限者,得適用上揭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