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國小成績評量要點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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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公告單位 | 教務主任 章昆超 |
日期起迄 | 2015-08-28 00:00~2105-05-15 00:00 更新時間: 2015-08-28 15:43:05 |
訊息內容 |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9 條有關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規定。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 條有關畢業證書核發條件規定: 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