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勞保條例與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相關給付之抵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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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周麗芳 |
日期起迄 | 2015-07-16 00:00~2016-07-15 00:00 更新時間: 2015-07-16 16:43:23 |
訊息內容 |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6月30日部退五字第1043992761號函辦理。 二、有關適(準)用、比照或參照本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之人員或遺族依本辦法發給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時,其因同一事由依勞保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相關給付之抵充規定,規定如下: (一)傷病給付部分:勞保普通傷害補助費、普通疾病補助費均係因普通事故所為之給付,不具因公之性質,加以本辦法並無疾病給付,是上述2給付及職業病補償費均不生是否抵充本辦法慰問金之問題。至於職業傷害補償費之發給,因係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為要件,具有因公之性質,是若相關人員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費依勞保條例第15條規定,係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者,則以本給付係與受傷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又屬完全由政府經費辦理之保險所衍生之給付,依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予抵充慰問金。 (二)失能給付部分:勞保之失能年金、失能一次金及失能眷屬補助,如係相關人員因普通事故所致者,本即得以發給,爰本質上係因普通事故所為之給付,不具因公之性質,自不生是否抵充慰問金之問題。至於職業傷病失能之補償一次金及職業傷病失能補償費,以其發給係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傷病以致失能為要件,具有因公之性質,是若相關人員係因遭遇職業傷害請領本給付,則以渠等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費係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其所生失能給付係與本辦法之殘廢慰問金同性質(屬完全由政府經費辦理之保險所衍生之給付),依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予抵充慰問金。惟以本辦法並無疾病給付,是若相關人員係因罹患職業病請領上述2給付,自不生是否抵充慰問金之問題。 (三)死亡給付部分:勞保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如相關人員之死亡係因普通事故所致者,本即得以發給(因職業災害所致者自亦得以發給),本質上係因普通事故所為之給付,不具因公之性質,自不生是否抵充慰問金之問題。至於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以其發給係以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為要件;渠等之職業災害保險費亦係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則以該補償金與慰問金之給付同性質(屬完全由政府經費辦理之保險所衍生之給付),依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予抵充慰問金。 三、前開有關勞保傷病、失能、死亡相關給付抵充慰問金之規定,應自即日起適用;銓敘部97年8月15日部退四字第0972971186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銓敘部104年6月30日部退五字第1043992761號函(以下簡稱本函)未合部分,同時停止適用。至於前經核定之慰問金案件,其辦理抵充之情形如有與本函意旨未合者,基於法安定性及維護當事人權益考量,均無須再予變更。 四、檢附銓敘部函影本1份,請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