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健保第1至第3類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以0.70人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06-12-20 00:00~2006-12-27 00:00 更新時間: 2006-12-20 10:55:41
訊息內容 全民健康保險第1類至第3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以0.70人計,並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
原投保單位之保險費計算公式: 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負擔比率×(本人1+平均眷屬人數0.78),眷口數自明(96)年起調整為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