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條文 |
|---|---|
| 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 公告單位 | 教務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09-24 00:00~2104-06-11 00:00 更新時間: 2014-09-24 12:31:14 |
| 訊息內容 |
第九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第十一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