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04-24 00:00~2104-01-10 00:00 更新時間: 2014-04-24 13:38:12
訊息內容 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行政院103年4月18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30629號函修正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六、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