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請依說明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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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4-03-17 00:00~2015-03-17 00:00 更新時間: 2014-03-17 15:04:19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內政部103年3月7日內授移字第1030950996號函辦理。 二、據報載部分公務員違規赴陸情形不斷增加,請轉知所屬進入大陸地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上述退離職未滿3年者)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應詳填「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由服務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3星期前送達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至100萬元罰鍰,合先敘明。 (二)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填申請表經服務機關附註意見,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 (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係依進入許可辦法第5條第2項及「作業要點」規定,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核准,違反者由各服務機關懲處。 (四)前揭現職人員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亦應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服務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送交主管機關,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備查。有具體情事o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三、如有說明一、(一)及(二)身分之公務員,未經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情事,檢具相關事證函送內政部依兩岸條例規定裁處罰鍰,並副知縣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