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新修訂本縣所屬學校辦理教育人員退休案件應檢附資料及注意事項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4-03-17 00:00~2103-12-03 00:00 更新時間: 2014-03-17 14:57:55
訊息內容 一、縣府為能確實審核本縣所屬學校教育人員退休案件,於103年度起針對各學校於陳報所屬教育人員退休案件新修訂應檢附資料及注意事項重點如下:
(一)修訂「彰化縣政府教育人員退休檢附資料確認表」,其修正重點如下:
1、開具服務證明書:其內容應載明『無涉案停職』、『服務成績優良』及加註『現仍在職』等字樣,相關填寫請參考服務證明書範例資料2、新增檢附初任合格(試用)教師證:如有不同階段任教年資,請分別檢附教師證。
3、歷次任職機關學校派令或核(敘)薪通知書。
4、WebHR產製人事基本資料表20歷年考績資料表。
5、其他可採計年資相關證明文件及補繳退撫基金年資證明。
(二)修訂「彰化縣政府學校教育人員辦理退休時應檢附文件及應行注意事項。
(三)修訂「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內之「最後在職薪級」欄位填寫方式。
二、另本(103)年8月1日退休案件送件日期預定為同年4月17日及18日,請各單位預為準備(屆時將另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