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學生之代收代辦費,請各位老師依規定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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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總務處 |
| 公告單位 | 出納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13-11-01 00:00~2014-05-03 00:00 更新時間: 2013-11-01 16:44:25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主旨:有關學生之代收代辦費收取,請各校應依據「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102學年度學雜費暨代收、代辦費收費基準表」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9605號函辦理。 二、若因涉學生學習與教學需求,必須於代收代辦費之外另外收費,學校務必事先向家長具體說明,並尊重家長意願,再依相關行政程序辦理,勿使其產生誤解及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