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內政部宣導子女從姓及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事宜規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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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 公告單位 | 註冊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13-10-23 00:00~2103-07-11 00:00 更新時間: 2013-10-23 10:03:19 |
| 訊息內容 |
有關子女從姓及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相關規定如下: 1.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2.年滿20歲成年人得依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 3.性別平等,從母姓父姓一樣好、 4.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5.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得就近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