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自行政院函發布日(102年7月16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3-07-19 00:00~2103-04-06 00:00 更新時間: 2013-07-19 11:55:07
訊息內容 為維政府形象,落實以身作則,重申各機關應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各級主管並應確實督導所屬同仁恪遵相關法令,並應儘量避免非必要之飲宴應酬,並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如確有飲酒,應落實以「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杜絕酒後開車之行為。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