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請全面配合落實校園禁菸禁酒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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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 公告單位 | 學務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3-05-09 00:00~2103-01-25 00:00 更新時間: 2013-05-09 09:52:25 |
| 訊息內容 |
彼此尊重相互提醒 無菸環境你我做起 菸害防治法第12條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菸害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言明:「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菸害防治法第15條第1款明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請確實遵守並落實菸害防制之規定,共同營造無菸校園環境。謝謝! 相關菸害防制資訊可詳見國民健康局菸害防制資訊網,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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