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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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 公告單位 | 資訊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06-02-24 00:00~2095-11-11 00:00 更新時間: 2006-02-24 09:18:25 |
| 訊息內容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客會企字第09500011622號令訂定 一、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社會人士積極參與客家事務,對推動客家文化發展,豐富台灣文化多樣性,有卓越貢獻,足為表率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 凡對客家語言傳承、文史研究、藝術文化、產業發展、傳播行銷、國際交流,以及其他客家事務卓有成效者。 三、 獎勵種類、名額及方式: (一) 傑出貢獻獎:每年頒給名額由決審委員決定之,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得獎者各頒給獎座、證書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整。 (二) 終身貢獻獎:每年頒給名額由決審委員決定之,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得獎者各頒給獎座、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四、 資格條件: (一) 消極資格: 必須為國內、外社會人士及教育人員,但不含現職公職人員。 無不良素行者。 傑出貢獻獎參獎者,於五年內未曾獲頒本獎者。 (二) 積極資格: 對客家事務、藝術文化、產業經濟、傳播行銷工作有特殊貢獻或具有勛績者。 從事有關客家之文史研究、語言傳承,具特殊價值或傑出表現者。 在國際間熱心支持客家文化交流工作,促進國際了解,具傑出表現者。 (三) 參選事蹟之採計: 傑出貢獻獎,以參選之具體事蹟為準。 終身貢獻獎,以致力客家語言文化等傳承工作達二十五年以上,對於客家事務發展卓有貢獻,或眾所公認者,其參選事蹟,採計當年度往前二十五年內之具體事蹟為準。 五、 推薦方式: (一) 本獎參選以推薦方式為之,推薦者須為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機構)或由本會及本會委員推薦,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二) 推薦者應於公告徵選截止日前將參選者資料(如附件),郵寄本會,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徵選時間由本會另行公布。 六、 評審方式: 本獎評審分為行政審查、初審及決審,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 行政審查: 由本會就參選者相關資料作初步之行政審查後,提送初審委員會審查。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喪失參選資格。 (二) 初審: 設初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另,委員八人由本會遴聘有關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本會代表擔任之。 由初審委員就行政審查合格之參選者資料先行審閱,並召開初審委員會議,進行書面審查後,擇優選出入選名單 (三) 決審: 設決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另,委員八人由本會遴聘有關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由決審委員就初審入選人員之資料先行審閱,並個別提出審查意見及推薦順序,再按統計後推薦順序結果,召開決審委員會議,評選出得獎人。 前項初審、決審之評審程序及評審標準,由初審、決審委員會另訂之。 七、 決審委員會所提得獎名單經本會確認後公告。 八、 初審、決審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評定決議。 本會遴聘之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九、 得獎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金、獎座及證書。 十、 得獎者由本會擇期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 十一、 本要點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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