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條文業奉 總統102年1月23日令修正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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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3-02-23 00:00~2102-11-11 00:00 更新時間: 2013-02-23 11:37:08 |
| 訊息內容 |
旨揭條文修正係就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刪除第1 項原列第9款「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增列第8款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原第8款遞移至第9款。另為杜絕雙重國籍者隱匿其情事 而擔任公務人員,於被查獲後僅被撤銷公務人員資格,並 未追還所得,爰於同條第3項新增「但經第一項第二款情事 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