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師提出進修申請時,請確實依教師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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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2-04-12 00:00~2101-12-29 00:00 更新時間: 2012-04-12 11:47:17 |
| 訊息內容 |
一、查教師法第22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復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第2項)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一、學校發展需要。二、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二、為使教師進修確能提升教學品質,請各校於教師提出進修申請時確實依上述規定衡酌准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