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彰化縣政府辦理101年公教美展競賽計畫」1份,請踴躍創作美術作品參選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1-11-28 00:00~2012-11-27 00:00 更新時間: 2011-11-28 11:59:13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辦理101年公教美展競賽計畫

一、計畫目的:為倡導本縣公教員工正當休閒活動,展示各機關藝文活動成果,並鼓勵員工進修創作以砥礪身心,進而增進政府活力及爭取本縣佳績。
二、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彰化縣政府人事處
四、協辦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五、參加對象: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
六、競賽方式:
(一)即日起請各機關學校鼓勵所屬員工及其眷屬(含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踴躍創作國畫、書法(含篆刻)、油畫、水彩、攝影、漫畫等類。創作主題不限,但不得有違公序良俗。
(二)請各機關學校於101年3月20日至21日(星期二、三),將選送作品清冊2份連同作品(請貼標籤),逕送本縣地方稅務局點收。各類參選作品限定為最近(送件截止日期前)2年內之創作且未曾於其他比賽獲獎者。
(三)由本府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評審各機關學校選送之參選作品,並評定優選及佳作若干名。獲選作品擇優選送參加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理之全國公教美展,選送參選作品最高以50件為限。
(四)各機關學校每選送1件作品核給1分,凡獲選為優選作品核給5分、獲選佳作作品核給3分,並以上述分數加總,為機關學校之團體成績。
(五)各機關學校辦理情形將列入101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參考。
七、行政獎勵:
(一)團體獎:榮獲第一名單位之主辦人員及主辦主管記功一次、榮獲第二、三名單位之主辦人員及主辦主管嘉獎二次、榮獲第四、五名單位之主辦人員及主辦主管嘉獎一次,並由縣長於公開場合頒贈獎牌。
(二)個人獎:榮獲優選之同仁記功一次、榮獲佳作之同仁嘉獎二次,並由縣長於公開場合頒贈獎牌。
八、作品規格:
(一)國畫類:
形式以直式裱裝(捲軸)為限,橫幅不收。作品外加塑膠套裝,畫心尺寸180×90公分以內為原則(不含裝裱),以木料、玻璃或塑膠等材質裱框者,不予收件。
(二)書法類(含篆刻):
作品字體不拘,規格同國畫類,均為直式捲軸並外加塑膠套;以對聯送展者,其條幅(捲軸)不可超過兩幅;篆刻作品畫心不超過45×90公分,鈐印以10至15方為限,可酌加邊款,並以直式裱裝(捲軸)。
(三)油畫類:
油畫尺寸最大以116.5×91公分(50號)為限,請加裝畫框以利搬運、懸掛,背面請加木板,裝用玻璃者不予收件。
(四)水彩類:
水彩畫面最大不得超過110×80公分(全開圖畫紙),請加裝畫框以利搬運、懸掛,背面請加木板,裝用玻璃者不予收件。
(五)攝影類:
彩色或黑白均可,直式或橫式之尺寸,長邊限定為50公分(約20吋),短邊不限,自行裱裝或護貝者不予收件。
(六) 漫畫類:
黑白、彩色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39公分×54公分)圖畫紙,單幅、四格、多格漫畫形式均可,作品以漫畫圖案創作為主要表達方式,非必要文字不得出現在作品,避免海報形式作品,作品一律不裱裝。
九、本活動相關細節,請參照100年全國公教美展簡章辦理。
十、檢附作品標籤及作品清冊。(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