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告受理九十五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05-03-16 00:00~2005-09-15 00:00 更新時間: 2005-10-17 10:34:30 |
| 訊息內容 |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誠徵字第0九二0000一一0號令副本。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 二、宣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三十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授課時數表『行政人員要送』(送府);教師證、畢業證書、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份證等影本證件。(留校備查)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九十三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團管區司令區)。 受理單位: 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九十四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四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處理名冊一式五份請以a4紙張繕製】逾期未申辦者,將於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