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彰化縣政府經費動支程序與核銷規定補充說明」100.4.28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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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會計室 |
| 公告單位 | 會計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5-09 00:00~2012-05-08 00:00 更新時間: 2011-05-09 16:31:07 |
| 訊息內容 | 轉知:「彰化縣政府經費動支程序與核銷規定補充說明」100.4.28修訂,一切收入、支出均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不得以收入抵充支出,並應切實依照年度法定預算核定之業務與工作計畫項目內容執行。如係以「墊付款」科目先行支用,應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之規定,先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可動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