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為貫徹各機關學校員工嚴守行政中立,重申應遵循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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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4-13 00:00~2100-12-29 00:00 更新時間: 2011-04-13 09:25:17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0年4月11日府人企字第1000090068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該法)業於9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為貫徹該法之規定,請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並轉陳機關首長及轉知適用及準用該法之各級同仁: (一)應嚴守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二)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三)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亦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及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四)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五)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六)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七)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八)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九)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十)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十一)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檢送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1份,請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法令規章/企劃科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