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育部函釋有關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事宜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1-03-30 00:00~2100-12-15 00:00 更新時間: 2011-03-30 09:02:17
訊息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3月24日臺人(二)字第1000033592B號函辦理,本府100年1月28日府人考字第1000025659號函諒達。
二、旨揭函釋係該部基於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及輔導或管教學生等義務之精神,並考量民眾及學生家長觀感,就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條第2項有關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所作通案原則規定,惟如屬教師兼行政主管職務者,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8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
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8小時之限制。」辦理

三、檢附上開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