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明定: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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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3-14 00:00~2100-11-29 00:00 更新時間: 2011-03-14 11:21:48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0年3月10日府人給字第1000060558號函轉銓敘部100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1003309470號令辦理 。 二、考試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明定:「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自殺死亡。」是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銓敘部85年10月1日85台特四字第1354619號函所定「公務人員自殺者,得辦理撫卹」之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銓敘部令影本1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