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否請領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適用對象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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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2-19 00:00~2100-11-06 00:00 更新時間: 2011-02-19 08:55:57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100年2月16日府人給字第1000034251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2月8日局給字第10000207941號函辦理 。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四、(三)1.規定略以,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 。復查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號函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中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自即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三、綜上,前開行政院99年12月15日函之適用對象,係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為限;至編制內技工、工友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得依前開支給要點規定比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