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考試院民國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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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
| 日期起迄 | 2026-09-17 00:00~2026-09-30 23:50 更新時間: 2026-09-17 08:54:56 |
| 訊息內容 |
一、旨揭規定修正內容,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對照表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摘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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