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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 彰化縣普光慈善會助學金實施辦法 普光慈善會為鼓勵青年學子,不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 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貳、名稱: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普光慈善會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一、助學對象: (一)設籍彰化縣之學生(含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 (二)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 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三)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二、助學金額:由本會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學生,每名依實際註冊費、學雜費發放 助學金(視學生情況調整)。
肆、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 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 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三)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四)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五)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65分(含)以上,且須提供無記過證明(國小學生除外)。 (六)實際註冊費(學雜費)影本。
相關詳情請見https://cloudschool.chc.edu.tw/open-message/074536/get-file/69ab93b71dda216c791792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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