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銓敘部民國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釋關於公務員兼職「免經備查」之補充說明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日期起迄 2026-01-23 00:00~2026-01-30 23:50 更新時間: 2026-01-23 11:52:53
訊息內容

重點摘要如下:

銓敘部令釋所定「免經備查」之適用情形,係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及第4項但書規定之範圍內,就規範密度較低者,採相對寬鬆之補充規定(例如: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僅從事一次性事務),惟是否符合免經備查之兼職態樣,仍宜由權責機關視具體個案實情,就該名公務員本職業務性質、兼職類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加以綜合判斷,尚非公務員自行判斷,以避免公務員因認知錯誤而發生違法兼職之情事。

又,公務員如未事前陳報或通知應經備查之兼職使權責機關知悉,或自行認定其兼職態樣屬免經權責機關備查,倘其事後經權責機關發現並認定屬應報經機關備查之兼職情形,而該員亦事後報請備查補正,權責機關仍得予以備查並請其注意改善;至該項兼職如有持續性且違反法令之情形,則應本於監督管理之職權,命其立即停止該項兼職,並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


請同仁從事任何兼職行為前先行告知,以確保兼職行為未違反利益衝突或影響本職工作。